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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HJ 103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HJ 1035-2019

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强制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 标准号:HJ 1035-2019
    中国标准分类号:
  • 发布日期:2019-08-13
    国际标准分类号:
  • 实施日期:2019-08-13
    技术归口:
  • 代替标准:
    批准发布部门:
  • 标准分类: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神州瑞霖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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