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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DSZ 001-2020 苗侗山珍 建设和管理 通用要求

T/MDSZ 001-2020 苗侗山珍 建设和管理 通用要求

T/MDSZ 001-2020

团体标准推荐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苗侗山珍 建设和管理 通用要求
  • 标准号:T/MDSZ 001-2020
    中国标准分类号:A00/A012
  • 发布日期:2020-04-29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99
  • 实施日期:2020-05-01
    团体名称:黔东南州苗侗山珍农产品行业协会
  • 标准分类: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有关质量的其他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苗侗山珍”通用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环境要求、生产和管理要求、质量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文创包装、产品追溯、销售
本标准适用于“苗侗山珍”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和评价
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 苗侗山珍依托黔东南州良好的生态环境生产的优质、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公共品牌。1.2 苗侗山珍农产品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生产或加工,经黔东南州苗侗山珍农产品行业协会认证机构,认证授权使用“苗侗山珍”商标的食用农产品。4 总体要求“苗侗山珍”体现贵州省黔东南州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良好、全程管理追溯、民族文化传承”,符合下列要求:——依托绿水青山,按照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传统农耕理念,遵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推行标准化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建立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优质供应链;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加工贮运等方面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传承地域特色的民族文化,彰显区域人文特色。5 环境要求5.1 产地环境良好,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和生活垃圾场等。5.2 “苗侗山珍”产品种植(养殖)区域和其它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5.3 种植环境:应符合NY/T391的规定。5.4 畜禽养殖环境:应符合NY/T388的规定。5.5 淡水养殖环境:应符合NY/T391的规定。5.6 加工环境: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生产和管理要求6.1 人员要求6.1.1 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应参加生态农业及农业标准化、食品安全等相关培训。6.1.2 参与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贮藏、运输等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6.2 生产组织和管理6.2.1 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GB/T20014要求组织生产,应配备质量负责人。其中:——绿色食品产品应符合相应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有机产品应符合GB/T19630规定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应符合GB/T17924和相应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6.2.2 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和保持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贮藏、运输的规范化操作手册,保留生产加工过程的记录,应将农事操作内容、农产品检测信息、食品生产及检测信息录入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6.2.3 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进出库记录和使用台帐:——食用种植产品:按NY/T392、NY/T393、NY/T394的规定。——食用畜牧产品:按NY/T471、NY/T472、NY/T473的规定。——淡水产品:按NY/T755、NY/T2112的规定。——加工食品:按GB14881的规定。6.3 供应和服务管理6.3.1 “苗侗山珍”产品的贮藏、运输应符合NY/T1056,配置贮藏、冷链运输交通工具、容器和设备,采用保鲜新技术、新方法,实现农产品生鲜配送。6.3.2 生产经营主体宜应建立多样化的营销模式,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7 管理主体责任统一打造和实施品牌,对品牌的设计、宣传和使用管理等。监管主要内容:——所辖区域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产地环境监管;——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基地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建立和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8 生产主体责任8.1 应采取科学的过程管理和检测手段,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履行质量主体责任。8.2 应与属地乡(镇)政府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承诺书。8.3 及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承诺和诚信经营纳入征信体系。8.4 确认其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和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时,应实施主动召回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8.5 应对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秸秆、农膜及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实现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8.6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并确保在有效期内实施。9 文创包装9.1 生产的文化内涵9.1.1 产品的生产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真实体现地方特色,其生产应能传承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价值精髓。9.1.2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9.1.3 具有实力的企业、特色精品XXXX产品生产企业等应积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9.2 包装的文化内涵9.2.1 应在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产于黔东南,体现苗侗山珍物产奇趣、农耕乐趣、民族真趣、山水映趣,从而突出“苗侗山珍,妙趣横生”的区域公用品牌形象。9.2.2 产品包装应挖掘地域文化资源,突出产品自身的文化特色。9.2.3 产品的包装可在原有的容纳、转移、保护淡水产品的功能基础上,衍生出宣传、美化方便等新的多种功能。应讲究包装的颜色、用材、文化视图、版式规格、形状等之间的协调,以及这些元素与产品的协调,但要避免过度包装,提倡绿色包装。9.3 包装材料9.3.1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NY/T658的规定。不应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酯、丙烯腈和双酚A类物质的包装材料。9.3.2 应根据“苗侗山珍”xxx产品的不同类型、性质、形态和质量特性等,选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包装和材料,并使用合理的包装形式来保证产品的品质。同时有利于产品的运输,贮存,并保障物流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9.3.3 包装和使用应减量化,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宜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或生物降解的环保包装材料、容器及其辅助物。9.4 标注和标识9.4.1 标志9.4.1.1 产品包装上应印有“苗侗山珍”商标标志,其印刷图案与文字应符合《“苗侗山珍”品牌形象手册》的规定。9.4.1.2 产品标签符合国家法规及GB7718对标签的规定。9.4.1.3 “苗侗山珍”产品标注在使用时仅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可变形或变色。9.4.1.4 产品包装上应有包装回收标志,包装回收标志应符合GB/T18455的规定。9.4.2 标识9.4.2.1 应包括“苗侗山珍”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要求应符合GB7718的规定。9.4.2.2 包装制品销售时应提供充分的“苗侗山珍”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等。10 产品追溯10.1 追溯体系10.1.1 建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统一编码、实现一次标注全流程使用。引入GS1编码体系,建设符合国际规范的追溯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管理。10.1.2 建立追溯信息保存和传输制度,根据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要求,录入生产数据。10.1.3 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档案,根据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的要求录入并上传农产品、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信息,适用时应包括:——主体概况;——产地环境;——投入品采购使用;——农事操作、生产管理过程;——上市日期;——产品检测信息;——包装标识。10.2 记录和文件管理10.2.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种植环境参数实时采集,食用种植产品种植过程中播种、施肥、施药、采收、包装、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录入管理系统。记录的内容和数据应完整、真实,确保对食用种植产品从种植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10.2.2 应建立肥料、农药和食用种植产品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采购索证和进库查验记录、领用出库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并及时录入管理系统。10.2.3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苗侗山珍”食用种植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10.2.4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10.2.5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11 销售11.1 物联网销售以电商、店商、微商“三商融合”为战略,可进行线上线下整合营销。11.1.1 电商模式以“苗侗山珍”农集平台为基础,开设“苗侗山珍”电商店铺,通过线上销售网络进行“苗侗山珍”产品的销售。11.1.2 O2O模式通过“苗侗山珍”线上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南、优惠信息、便利服务(预订、在线支付、地图等)和分享平台。在各大景区、民宿、酒店等旅游人群密集的地方布置“苗侗山珍”旅游点商品O2O智能售货体验商店提供销售服务。11.1.3 微商模式以“苗侗山珍”农集微商城为基础,以分销系统为依托,可与平台式微商进行合作,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苗侗山珍”产品的销售。11.2 体验式销售11.2.1 专卖销售通过专卖店、超市专柜、社区体验店等专卖渠道进行食用种植产品的销售。11.2.2 农旅结合销售在酒店、农家乐、旅游景点等旅游地开辟“苗侗山珍”食用种植产品的销售展示专区,借助当地旅游资源,实现食用种植产品销售。11.2.3 综合体销售依托现代农业园区“苗侗山珍”梦工厂项目和旅游购物中心的建设,集仓储物流、星创空间、农事体验、旅游购物等功能为一体,实现产品的宣传和销售。11.3 资质和设施、设备11.3.1 销售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证照。11.3.2 销售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11.3.3 销售单位应配备适合“苗侗山珍”产品贮存的场所,如有需要,还应根据销售量和销售品种配备相配套的冷藏、冷冻柜等。11.3.4 称重设备应定期年检,保证合格,并贴有合格证明标识。11.4 销售服务11.4.1 进入销售渠道的“苗侗山珍”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提供“苗侗山珍”产品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等证明材料;每批应附有产品检验报告并应定期提供型式检验报告。11.4.2 对于散装或裸装新鲜食用种植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苗侗山珍”食用种植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摆放“苗侗山珍”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1.4.3 应根据“苗侗山珍”产品标识要求分别在常温条件下或冷藏、冷冻柜内销售;可向消费者提供“苗侗山珍”产品的保质期、暂存要求和加工方法等。11.4.4 应建立受理客户投诉通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顾客投诉;当发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通知和产品处理情况;同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妥善解决。附录A(规范性附录)"苗侗山珍“认证标志标准图案

起草单位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黔东南州苗侗山珍农产品行业协会、黔东 南州农业科学院、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起草人

刘桂琼、吴凯仪、粟正宇、陈建祥、李穗渝、杨名骞、杨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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