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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行业标准-电力强制性

标准详情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考执行。规程监察范围: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房;e)锅炉承重结构;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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