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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IA 0001-2015 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T/SSIA 0001-2015 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T/SSIA 0001-2015

团体标准推荐性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 标准号:T/SSIA 0001-2015
    中国标准分类号:/I6560
  • 发布日期:2015-10-3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020
  • 实施日期:2015-11-01
    团体名称: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 标准分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体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服务、评估登记以及监督活动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体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服务、评估登记以及监督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567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11457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GB/T25000.51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26231信息技术开放系统互联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注册规程3术语和定义GB/T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软件产品softwareproduct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3.2国产软件nativesoftware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3.3进口软件importsoftware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3.4软件产品评估evaluationofsoftwareproduct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产品的符合性评价。4总则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受理评估: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b)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c)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d)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e)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5软件产品的生产要求5.1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5.2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5.3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5.4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标识、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5.5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6软件产品文档要求6.1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宜符合GB/T8567。6.2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GB/T25000.51。6.3企业对被评估的软件产品应至少提供软件产品说明书。7软件产品评估要求7.1软件产品实行自愿评估。7.2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a) 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d) 评估前已由第三方进行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e)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7.3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7.4软件产品评估流程如下: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评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评估机构按7.2中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相关测试。符合要求的软件产品核发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评估流程如图1所示。图1软件产品评估流程示意图7.5软件产品的评估测试应由具备资质(如CNAS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执行。8评估机构要求软件产品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8.1评估机构资质要求是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软件行业协会;8.2评估机构能力要求1) 建立了网上受理的系统;2) 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3) 宜建立评估专家库4) 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9.评估备案要求9.1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软件产品评估备案制度;9.2评估机构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10监督要求10.1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0.2已评估的软件产品含有第4章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评估材料骗取评估证书的软件产品应撤销其证书,并予以公布。10.3软件产品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受监督和指导。

起草单位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思海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迪爱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益盟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和软件有限公司、商泰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软件企业,以及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等3家软件测评机构。

起草人

杨根兴、姚宝敬、沈颖、陈佳音、包增林、顾国强、蔡立志、何育浩、沈建雄、沈国康、陈春东、刘焱、陈汉为、王德铭、费拥军、刘永利、杨安荣、酆耘、刘德光、王蓓、徐泽星、杨军、焦烈焱、杨帆、马维民、张备、胡宗法、胡虹、王维建、严德铭、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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