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415-1989 三十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 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设计规定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三十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事故工况下用的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准则,本标准还对装置的试验和维护提出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十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为减轻设计基准事件后果而运行的专设安全设施通风系统空气净化装置以及装置中设备、部件和管道的设计,其他功率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厂运行工况下为收集气载放射性物质而运行的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
起草单位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起草人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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