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15-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声振试验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检测亚音速和超音速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振能力的试验间试验条件。是《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系列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还规定了两类试验:设备耐声功能试验和设备耐声持久试验。 本标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研制阶段以及设备在型式、交收试验时进行的设备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为发现结构缺陷在设备研制过程中通常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本标准仅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法或是揩声法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dB的设备。
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六〇一研究所第三〇一研究所第六二三研究所起草人:施荣明姜立峰周枝伦
起草人
相近标准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本网站所提供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电子文本仅供个人标准化学习、研究使用,不得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推荐
-
现行
-
现行
-
现行
-
现行
-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