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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3/ 299-1997 移动电话手持机用可充电电池组标识

DB 13/ 299-1997 移动电话手持机用可充电电池组标识

DB 13/ 299-1997

地方标准河北省强制性

标准详情

内容简介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占伟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手持机用可充电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标识的基本原%I,标识内容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电池组。

起草单位

起草人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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