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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415-20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1415-20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1415-2025

地方标准浙江省强制性

标准详情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使用石油焦、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起草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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