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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 1782-2018

地方标准福建省强制性

标准详情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刘怡靖、姜炳棋、吴锡峰、陈巧俊、黄文丹、钟雪芬、张健、杨雯婷、陈益明、林振芳、张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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