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473-2024 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本地方标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或未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建、在建市政排水厂站按照已批复(含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起草单位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水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黄文章、王未君、王维康、曹岳、钟颖、余江宇、何艺、汪义强、吕伟、李晓如、王丹、汤玥
相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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